常熟要账公司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如何避免纠纷
2020/7/24 9:51:55 点击:
小刘咨询:我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得一套房产,现准备结婚,未婚妻要求贷款由我个人偿还。父母担心婚姻变故对房产归属带来影响,请问:我该如何避免?
天泽公证处解答:从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看,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以个人所有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如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认定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房产是小刘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属于小刘的婚前财产。如小刘与妻子婚后未对收入做出明确约定,婚后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小刘婚后所偿还的贷款系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旦离婚,小刘需就还贷部分及房产的增值部分向妻子进行补偿。如果双方对婚后收入、房产归属、债务偿还等问题达成协议,确认贷款是小刘用个人财产偿还,那么小刘担心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证据效力,建议双方将达成的协议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可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使双方的权利得到保障。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天泽公证处解答:从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看,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以个人所有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如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认定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房产是小刘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属于小刘的婚前财产。如小刘与妻子婚后未对收入做出明确约定,婚后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小刘婚后所偿还的贷款系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旦离婚,小刘需就还贷部分及房产的增值部分向妻子进行补偿。如果双方对婚后收入、房产归属、债务偿还等问题达成协议,确认贷款是小刘用个人财产偿还,那么小刘担心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证据效力,建议双方将达成的协议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可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使双方的权利得到保障。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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