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讨债需冷静---常熟要债公司
上门讨债发生冲突毁人财物: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上门讨债也在情理之中,但是如果讨债不理性,要债不成毁人财物,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殷某拘役四个月。
今年2月13日10时许,周某、殷某和刘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到明光市涧溪镇九塘村村民李某家找其索要欠款。李某当日在家正为其儿子办十周岁生日酒宴,让周某、殷某等人在家中等其办完酒宴收到礼钱后再谈还钱一事,李某随即离家并将手机关机。周某、殷某等人便让李某妻子曾某联系李,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后周某、殷某、刘某、张某乙分别手持木板凳、石头、棒球棍等物件,对李某停在门口的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进行打砸,致该车多处受损。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合计价值12320元。
另查明,周某2008年11月因寻衅滋事罪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因寻衅滋事被镇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12年3月因寻衅滋事罪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殷某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123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中,周某、殷某所起的作用相当,无明显主次之分,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周某、殷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李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案发后,周某、殷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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